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821执1068号
申请人执行人:镇赉县大地燃气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亚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赉县大地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亚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收到全部赔偿款并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镇赉县人民法院(2019)吉0821执1068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彦葆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