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光山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光山县育才花卉苗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522执4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光山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董事长。
授权代理人:徐正彬,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光山县育才花卉苗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存继,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光山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光山县育才花卉苗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豫1522民初28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到期后光山县育才花卉苗木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徐正彬申请,2018年4月2日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
1、2018年4月3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徐正彬来院向其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18年4月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光山县育才花卉苗木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3、2018年5月27日、6月19日和8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光山县育才花卉苗木有限公司分别提起司法网络查控通过查控,对比反馈结果未发现其有存款。
4、2018年8月2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光山县育才花卉苗木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8年8月2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光山县育才花卉苗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存继限制高消费。
5、2018年8月30日,对被执行人房产、土地进行传统查询,未发现其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6、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对比未发生明显变化,未发现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
7、本院于2018年9月3日对申请人徐正彬进行终本前约谈,告知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徐正彬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134495.99元,执行过程中光山县育才花卉苗木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余款7134495.99元及执行费63072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徐正彬如发现被执行人光山县育才花卉苗木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建国
审判员  刘学厚
审判员  李灵胜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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