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光山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光山县育才花卉苗木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522执1220号
申请执行人光山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表人***,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光山县育才花卉苗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系总经理,
关于光山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光山县育才花卉苗木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光山县人民法院2017年7月20日作出的(2017)豫1522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光山县育才花卉苗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支付原告光山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质押损失2024488.03元,本案受理费22996元由被告光山县育才花卉苗木有限公司承担。因光山县育才花卉苗木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光山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进入执行程序。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17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光山县育才花卉苗木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的法律文书。2017年11月3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光山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人在本案执行期间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二、2017年11月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光山县育才花卉苗木有限公司的证券、股权、车辆、银行存款等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分别于2018年1月2日、4月12日、5月12日,2019年9月22日、11月3日分别提起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三、2018年4月16日本院依法查封了光山县育才花卉苗木有限公司所有林权证号为(2003)第00073号,位于光山县寨河镇刘堂村地块上的林木,本院依法委托河南方迪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该林木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15764000元,因执行标的相差较大,本院依法与(2018)豫1522执恢117号案件共同拍卖该林木。2019年2月17日、2019年4月3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经两次拍卖均流拍,于2019年5月22日在本院淘宝司法网络变卖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仍未成交,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光山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以物抵债通知书,但至今无人申请以物抵债。
四、2018年6月22日、6月2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信阳珠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支行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存款。
五、2018年8月2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光山县育才花卉苗木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法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六、2019年9月30日,本院对执行人光山县育才花卉苗木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向本院提供资产负责表及利润表,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线索。
本院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财产处置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光山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本案执行期间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财产已依法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光山县育才花卉苗木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光山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光山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光山县育才花卉苗木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