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与***、光山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522民初1152号
原告:***,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济天,河南轩文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
被告:光山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正双,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光山县城紫水大街与牌坊路交汇处西北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267539646ly。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松,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被告光山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济天、被告光山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从被告光山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光山县部分乡镇光伏发电工程,其找到原告等18名人员具体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劳务费,经催要,***向原告出具了140000元的欠条一张,此款被告后支付58400元,余款81600元一直未付。另外,光山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发包工程时有选任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求:1、判决二被告偿还拖欠的劳务报酬81600元,并加付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2、判决二被告支付占用原告劳务报酬的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以月息一分计算);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维权花费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4、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光山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其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没有支付劳务报酬的义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2日,被告光山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光山县4.5mw村级小型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发包给案外人浙江长兴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同年6月1日,浙江长兴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订立电站施工合同,将电站前期勘查实际、安装太阳能光伏电站系统等工程交由***完成。***承包工程后,雇佣原告***等人为其施工。工程完工后,因被告***未足额支付原告劳务报酬,其于2019年2月3日向***出具欠条一张:今欠到***施工费用壹拾肆万元整,正月前付清,***,2019年2月3日。
因被告***未按期支付上述欠款,原告***向光山县人民政府清欠办投诉,经协调,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案外人浙江长兴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又以被告***的质保金33600支付了***应付给***的部分欠款,上述累计支付原告劳务报酬58400元,***收款后出具收条并承诺:本人收到此款后与浙江长兴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光山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债务,其他款由***支付。原告后向***讨要剩余81600劳动报酬款项无果,引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欠据、合同、收条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816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付上述款项,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占用原告劳动报酬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九民会议纪要会议精神和相关司法解释,应自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阳历2019年3月6日,农历2019年正月三十日)以81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卸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欠款利息。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光山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本案系劳务合同引发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而非劳动合同纠纷,故本案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经审查,原被告在结算劳动报酬时没有对该项费用的负担进行约定,同时,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由被告承担律师费的情形,故对原告的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816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3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卸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付齐时止);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76元,减半收取计98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伦皓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明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