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1522执恢7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光山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光山县育才花卉苗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光山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光山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执行期间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申请人光山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光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2执恢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灵胜
审 判 员 王建志
代理审判员 王彬彬
书 记 员 管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