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三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光山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2民初1650号 原告:青海三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劳动巷1号8号楼3**309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2MFB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光山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光山县城紫水大街与牌坊路交汇处西北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2675396461Y。 法定代表人:朱**斌,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郓城县。 第三人:***,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青海三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光山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青海三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海三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汪彤彤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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