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中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辉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执2999号
申请人河南中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淇水大道与南海路交叉口帆旗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子折,总经理。
被执行人辉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辉县市交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武志军,主任。
河南中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辉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中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20)豫0782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辉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工程款918000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其中,以872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20年3月4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91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5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490元、执行费11580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782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月军
审判员  翟福君
审判员  石 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任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