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执2998号
申请人河南中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水大道与南海路交叉口帆旗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11700MA3XFW1N61。
法定代表人闫子折,总经理。
被执行人辉县市资源运营管理局,住所地辉县市韭山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78241720918X5。
法定代表人李军强,局长。
河南中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辉县市资源运营管理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中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20)豫0782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辉县市资源运营管理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河南中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25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其中,以68875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20年2月22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72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3日起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525元、执行费9705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782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月军
审判员 石 瑛
审判员 翟福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泽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