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621执1615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南中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浚县中鹤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621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浚县中鹤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中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51800元,并自2018年2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20日,其后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定期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至付清为止二、被告浚县中鹤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中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6000元,并自2020年2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定期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至付清为止。三、驳回原告河南中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431元,由被告中鹤新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因中鹤新城投资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中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浚县中鹤新城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浚县中鹤新城投资有限公司有车牌为豫F×××**汽车,经鹤壁市车辆管理局查询,无车辆信息。
三、通过委托房产及土地部门调查、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调查了解,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被执行人浚县中鹤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房产证号:20××80、20××81、20××82、20××83、20××84、20××85、20××86、20××87、20××88、20××89、20××90、20××91、20××92、20××93、20××94、20××95、20××96、20××97、20××98、20××99、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20××22、20××23、20××24、20××25、20××26、20××27、20××28、20××29、20××30、20××31、20××32、20××33、20××34、20××35、20××36、20××37、20××38、20××39、20××40、20××41、20××42、20××43、20××44、20××72、20××73、20××04、20××10、20××38、20××41、20××44、20××41、20××42)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予以轮候查封。通过查控,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过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和公司住所地,浚县中鹤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已处于停产停业状态,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已处置完毕,除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因去向不明,暂未实际扣押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国禹
审判员 罗金忠
审判员 李樟楠
书记员 刘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