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终4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天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
法定代表人:**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前县中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蔡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濮阳市天恒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台前县中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2民初9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濮阳市天恒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濮阳市天恒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76元,减半收取2938元,由上诉人濮阳市天恒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