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24财保21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台州***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田市镇吴桥下村。
法定代表人:吴华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海军,浙江鑫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煜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安洲街道泰和北路**。
法定代表人:朱柳红,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台州***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煜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浙1024财保21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煜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账号为3305××××0557的存款账户,保全标的595689.78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台州***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煜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账号为3305××××0557存款账户的冻结(标的595689.7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秋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吴林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