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煜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台州市国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煜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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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3212号
原告:台州市国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海虹大道228号。
法定代表人:陈林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涛涛,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煜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泰和北路96、98号。
法定代表人:赵德华。
原告台州市国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煜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台州市国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国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国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7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市国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丹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叶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