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华邦灯饰照明有限公司

中山市华邦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2072民初11811号
原告:中山市华邦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同益工业园同福南路华邦灯饰照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区卓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彤瑶,广东**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秋虹,广东**海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中山市华邦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华邦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华邦灯饰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华邦灯饰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中山市华邦灯饰照明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
审判员  潘国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卢淑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