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8民初1396号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白马社区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MA5U4NHX68。
法定代表人:黄贵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明勇,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润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仙西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6965673541。
法定代表人:李凯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珍辉,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润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合法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16.80元,由原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廷军
、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向双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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