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润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巫溪县鸿耀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润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8民初1396号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白马社区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MA5U4NHX68。

法定代表人:黄贵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明勇,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润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仙西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6965673541。

法定代表人:李凯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珍辉,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润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合法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16.80元,由原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廷军







、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向双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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