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润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润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民终9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润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仙西路666号环彬白帝时代广场5层1、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696567354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上诉人重庆市润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塬建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2022)渝0238民初3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起诉主张其劳动报酬及资金占用利息,并将**与润塬建司作为共同被告,但一审对**与***之间的法律关系、**对***所主张劳动报酬及资金占用利息是否具有支付责任以及润塬建司、**承担责任与否能否在同一案件中处理,均未查明。故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2022)渝0238民初35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市润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熊 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韦 玮 书 记 员  杜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