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36民初3153号
原告:曾**,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原告:***,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柳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润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仙西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696567354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姜建国,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与被告姜建国、重庆市润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洪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2元,减半收取776元,由原告曾**、***负担。
审判员曹琴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