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方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西方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民辖12号
原告:*西方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地块,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066202516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1年7月17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第三人:宜春市盛和源漆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环城西路**统一信用代码:9136090275110585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方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远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宜春市盛和源漆器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袁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2019)赣0902民初406号民事判决。方远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2020)赣09民终244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袁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重审立案案号为(2020)赣0902民初3897号。
方远公司诉称,被告***承接本案的第一层工程款原告与被告已结算为1435650元,且该款原告已委托发包方代原告给付并已实际付清了第一层的全部工程款。第二层以上工程由被告直接与发包方结算,该款也应直接由发包方给付。原告至今实际已不再欠被告工程款。2018年元月30日,被告单方打印《工程工种及材料结算支付凭证》中记录“尚欠款项570余万元”比原告从发包方处获取的工程款491万余元还多,明显显失公平。且该《工程工种及材料结算支付凭证》是被告趁原告与发包方另案二审开庭时带领和煽动民工及不明身份人员强行胁迫原告工作人员曾小平签订的,该《工程工种及材料结算支付凭证》未经双方真实结算,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属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请求:1.撤销2018年元月30日被告胁迫原告工作人员曾小平签字且显失公平的《工程工种及材料结算支付凭证》;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袁州区人民法院重审认为,方远公司对该院抵触情绪非常大,为打消方远公司对该院不公平审理的先入为主情绪,特报请本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请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