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隆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与上海琛含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南通隆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5民初7414号
原告: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武康路390号。
法定代表人:陈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舟,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琛含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许建强,职务不详。
被告:南通隆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顾莎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新。
被告:上海同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冯文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诉被告上海琛含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南通隆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同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汽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顾鸣香
审 判 员  陈 清
人民陪审员  张大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栾燕霞
书 记 员  陆晓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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