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艺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67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雅艺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一路85号2栋1单元4楼8号。

法定代表人:黄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薛,四川弘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凤娟,四川弘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雅艺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2民初5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 笛

审判员 夏 伟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谭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