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艺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终3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长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雅艺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一路85号2栋1单元4楼8号。
法定代表人:**宁,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雅艺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2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是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