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503民初9372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森源蒙玛实业有限公司、苏加旭、苏桂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各被告欲与原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黄旭光
人民陪审员 林荣春
人民陪审员 许端英
书 记 员 柳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