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闽05民辖终34号
上诉人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华晨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3民初871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程项目协议书》明确约定协议相关争议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而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福建省南安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志南
审 判 员 连小彬
审 判 员 张 黛
法官助理 吴启帆
书 记 员 陈**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