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

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东莞市绿湖山庄开发建造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3执235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康美镇福铁工业区200号。
被执行人东莞市绿湖山庄开发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常平镇司马村。
法定代表人李森。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2019)粤1973民初10014号和(2020)粤19民终3729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1年1月21日。
三、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延迟交楼违约金121094.67元,案件受理费297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情况
本院在执行以东莞市绿湖山庄开发建造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系列案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封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执行情况如下:
一、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东莞市绿湖山庄开发建造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常平镇司马村绿湖山庄9号住宅楼01、03房产,查封时间为2019年3月1日,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2021)粤1973执519号案件已依法对位于东莞市常平镇司马村绿湖山庄9号住宅楼03房产评估并提交司法拍卖,但该房产经两次拍卖均未有人竞买及成交,本院已提交变卖,变卖开始时间为2021年10月29日,变卖期为60天,如上述房产变卖成交的,本院将对拍卖款项予以分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变卖的起拍价4122368元的价值以物抵债。
二、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东莞市绿湖山庄开发建造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常平镇司马村绿湖山庄12号住宅楼03房产,查封时间为2019年3月18日,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需对上述房产进行续封的,需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交续封申请,逾期没有提交申请而造成损失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对其进行限制。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杰兰
审判员  钟泽祥
审判员  刘 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任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