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安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21民初402号之一
原告:河南安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湘江路名仕雅苑住宅小区5号楼5幢104至1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58707557XX。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全,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康路58院一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0000015434969。
法定代表人:张凯,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安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安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的存款161559.55元(银行账号:02×××77)。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安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的存款161559.55元(银行账号:02×××77)。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宏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仇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