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漯河市鑫丰吊装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安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漯河安能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1民终16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鑫丰吊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阳县解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MA3XBVKM2M。
法定代表人:贾伟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仓,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英,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安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漯河安能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湘江路名仕雅苑住宅小区**#楼**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58707557XX。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幸钦,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漯河市鑫丰吊装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安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1121民初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漯河市鑫丰吊装租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伟杰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仓、王中英,被上诉人河南安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幸钦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1121民初384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林晓光
审判员  刘冬凯
审判员  翟朝飞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梁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