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安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1民辖终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滨湖区**号。
法定代表人:陆蓉,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安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湘江路名仕雅苑住宅小区*号楼*幢*******房。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新能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安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能达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1121民初23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工程为光伏电站变压器的安装,应属于我国合同法中的《承揽合同》,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案涉合同第14.1条明确约定:“双方约定,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为甲方,故本案应由上诉人实际办公地所在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安能达建设公司承建华源新能源公司承包的舞阳振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村级光伏扶贫发电建设项目工程而引发的纠纷,双方签订有《施工合同》,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河南省舞阳,故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虽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案件,双方的约定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该约定应属无效约定。即使按照上诉人所称本案为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但本案承揽加工地在舞阳,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建华源新能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XX刚
审判员  刘俊杰
审判员  张 珂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孙 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