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21民初402号之三
原告:河南安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湘江路名仕雅苑住宅小区5号楼5幢104至1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58707557XX。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全,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康路58院一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0000015434969。
法定代表人:张凯,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安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2020)豫1121民初402号之二裁定书,冻结被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161559.55元。原告河南安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安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161559.5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宏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靖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