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安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21民初402号之四
原告:河南安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湘江路名仕雅苑住宅小区5号楼5幢104至1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58707557XX。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全,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康路58院一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0000015434969。
法定代表人:张凯,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安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安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安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安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9元,减半收取1674.5元,由原告河南安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徐宏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仇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