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安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04民初3299号
原告:河南安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湘江路名仕雅苑住宅小区5#楼5幢104#-105#。
法定代表人:马国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亚真,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原告河南安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安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安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耀轩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红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