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335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豪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八曲河村茨塘组(卞罗军私房)。
法定代表人:卞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群,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含浦中路515号。
法定代表人:陈帅。
申请人长沙豪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2022)湘0112民初335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8828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其中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申请人长沙豪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豪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280元,以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蕾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