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长沙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1315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含浦中路515号。
法定代表人:陈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中英,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1号观沙岭街道办事处501号。
法定代表人:何鹏。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104民初11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2)湘0104执13150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万 彪
审判员 肖和平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蔡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