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11民初2059号
申请人:湖南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含浦中路515号。
法定代表人:陈帅。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启秀,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杰,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复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17号金典商务中心1、2、3、4栋101房。
法定代表人:刘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复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复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9452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湖南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复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945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