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182执保525号
宁乡市顺安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经营部
湖南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
申请人宁乡市顺安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宁乡市顺安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经营部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申请保全的(2023)湘0182财保210号民事裁定书,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湖南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的财产,按照申请保全的标的和要求,已于2023年5月29保全完毕。
宁乡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