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清算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强清62号
申请人:北京天宠风光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李长青。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北京天宠风光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宠电力公司)解散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以股东身份向本院申请对天宠电力公司进行强制清算。2021年5月25日,本院裁定受理天宠电力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
2022年6月14日,天宠电力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天宠电力公司在清算过程中,经清算组与公司股东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系,该公司表示不持有天宠电力公司资料。经清算组联系、走访,均未联系到天宠电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他股东或其他相关人员。
经清算组进行调查,发现天宠电力公司仅有银行账户余额272.35元。在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有税务罚款1000元未支付,存在未及时申报纳税情况,此外无其他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已依法履行完毕相应清算职责,但未接收到天宠电力公司任何账册、公章、证照及重要文件,清算组无法继续对天宠电力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就现有财产的处置、税费的缴纳、清算费用和清算报酬的支付制作成《北京天宠风光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并经股东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可。故清算组以本案没有账册、重要文件导致无法清算为由,请求本院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天宠电力公司股东同意清算组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规定,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第29条规定,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本案中,因天宠电力公司账册、重要文件均下落不明,天宠电力公司清算组无法接管该公司的账册、重要文件等,致使强制清算工作无法继续进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的规定,应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北京天宠风光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清算报告。
二、终结北京天宠风光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刘 彧
审  判  员   王继延
审  判  员   李 倩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逸菲
附:《北京天宠风光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清算报告》
北京天宠风光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清算报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就贵院裁定受理的北京天宠风光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宠风光公司”)强制清算一案,贵院已指定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
现将清算工作向贵院报告如下:
一、天宠风光公司基本工商情况
天宠风光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78624148R,法定代表人:俞岂凡,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05年08月01日,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秀水街二号南楼409室,股东:北京天宠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宠电力公司”)、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风光公司”),二股东各持股50%。
二、清算组无法联系天宠风光公司、俞岂凡及天宠电力公司
清算组通过实地走访、邮寄快递等方式联系天宠风光公司、俞岂凡及天宠电力公司,但均未与上述公司及人员取得联系。
三、清算组无法接管天宠风光公司的任何资料
除无法联系的天宠风光公司、俞岂凡及天宠电力公司外,申请人新风光公司表示没有任何可向清算组移交的材料。因此,清算组无法接管天宠风光公司的任何资料。
四、关于天宠风光公司财产的情况
天宠电力公司及新风光公司已分别向天宠风光公司支付5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已全部实缴。此外,天宠风光公司尚有银行余额272.35元,由于金额较小且已转入久悬未取户,清算组仍将余额留存在天宠风光公司的银行账户中。除实缴的注册资本及银行余额外,清算组没有查询到天宠风光公司的不动产、车辆及对外享有的任何债权或其他任何财产情况。
五、债权申报情况
天宠风光公司存在税务罚款约人民币1000元及未及时申报纳税的情况。除税务罚款外,清算组没有查询到天宠风光公司存在欠缴社会保险及医疗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也没有查询到天宠风光公司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没有收到其他债权申报。
六、清算费用
截至本报告提交之日,已发生的清算费用合计20 708元,预计后续发生费用约1025元。
七、清算方案及财产分配
由于天宠风光公司没有债权人,天宠风光公司、俞岂凡及股东天宠电力公司均已无法取得联系,清算组已向股东新风光公司申请并得到股东新风光公司同意,前述全部清算费用,均从天宠风光公司现有财产272.35元及申请人新风光公司向人民法院垫付的费用中支取,天宠风光公司欠缴的税务罚款,由股东新风光公司自愿承担。
综上,由于清算组没有接管到天宠风光公司的任何财产、帐册、重要文件,按登记地址不能通知被申请人或清算义务人,清算组已无法对天宠风光公司进行清算。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清算案件时,对于没有任何财产、帐册、重要文件或按登记地址不能通知被申请人或清算义务人,导致无法清算的,应当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因此,清算组特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以上报告,请人民法院审阅。
北京天宠风光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