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30民初911号之一
申请人: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经济开发区金成路中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
法定代表人:何洪臣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
法定代表人:牛怀清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993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993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克房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