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3民初3261号 原告: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经济开发区金成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 被告:***,男,1974年1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 被告:***,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 被告:山东丰源生物质发电股份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丰源路2号5-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烁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2号楼18层东南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聊城市**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韩集乡***。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丰源生物质发电股份公司、***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损害公司、第三人聊城市**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