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长青(集团)蠡县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635民初2297号 原告: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经济开发区金成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长青(集团)蠡县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长青(集团)蠡县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15.73元,由原告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