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635民初2297号
原告: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经济开发区金成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长青(集团)蠡县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长青(集团)蠡县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15.73元,由原告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