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众信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众信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房山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9民初2439号
原告:北京众信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北庄镇北庄村华盛路142号政府办公楼223室-2068(北庄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韩海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刚,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尚然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43号1幢。
法定代表人:何金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静,北京静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补全,男,北京市尚然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北京房山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工业开发区金光路1号。
法定代表人:韩卫东。
第三人:王旭东,男,1973年1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原告北京众信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尚然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房山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旭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冯立亭
人民陪审员  朱爱新
人民陪审员  谢 瑶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 助理  施振伟
书 记 员  沙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