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5990号
原告:河北豪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京哈路南侧、运河苑建材城东路东侧**商业广场写字楼2-1-1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MA07XKNY2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众信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北庄镇北庄村华盛路142号政府办公楼223室-2068(北庄镇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0APLP8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男,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河北豪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众信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河北豪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豪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豪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