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民终16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号7号楼035。
法定代表人:孙喜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都市圣宏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宜都市陆城园林大道(宜都商城C区)136铺。
经营者:梁圣宏,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
原审被告:北京顺旺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政府大院南楼MFS1013室。
法定代表人:任坤。
原审被告:蚌埠汉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凤阳西路8号福荣大厦7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赵冬梅。
原审被告:宜昌宜农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兴宜大道333号。
法定代表人:覃立新。
上诉人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都市圣宏建材经营部及原审被告北京顺旺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蚌埠汉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宜昌宜农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宜都市人民法院(2021)鄂0581民初2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收到原审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时已被告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或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苗劲松
审 判 员 黄孝平
审 判 员 王明兵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肖芳
书 记 员 郭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