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旺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丰红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9财保151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华丰红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六区19号楼9层101内2131号。
法定代表人:韩文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华,北京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号7号楼035。
法定代表人:孙喜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北京顺旺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政府大院南楼MFS1013室。
法定代表人:任坤,职务不详。
北京华丰红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旺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提供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京0109财保1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北京奥运村支行开立xxxxxxxxxxxx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及被申请人北京顺旺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铁道专业支行营业部开立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共计 100 000元。
现申请人北京华丰红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给付涉案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旺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顺旺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铁道专业支行营业部开立的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100 000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马婧怡
书  记  员   康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