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6执保418号
申请人:临沂中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意林小镇Y3号楼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Q5UJ06K。
法定代表人:孙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号7号楼0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3305739XH。
法定代表人:孙喜顺。
被申请人:北京顺旺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政府大院南楼MFS1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BT479K。
法定代表人:任坤。
申请人临沂中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旺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人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旺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共计4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旺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4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受理费2520元,由临沂中土商贸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晓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刘丹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6执保418号
申请人:临沂中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意林小镇Y3号楼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Q5UJ06K。
法定代表人:孙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号7号楼0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3305739XH。
法定代表人:孙喜顺。
被申请人:北京顺旺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政府大院南楼MFS1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BT479K。
法定代表人:任坤。
申请人临沂中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旺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人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旺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共计4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旺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4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受理费2520元,由临沂中土商贸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晓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