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金石(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븭交金石(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7329号
原告:中交金石(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余志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知,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钢,北京市圣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交金石(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定于2021年6月1日9时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交金石(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原告中交金石(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交金石(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闻海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