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和平宇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和平宇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民初16101号
原告:北京和平宇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航计算机通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岗**西里**院。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和平宇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北京京航计算机通讯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北京和平宇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62190.5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原、被告先后签署五份合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相关货物。合同签署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履行了送货义务,被告尚欠262190.57元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付款。故向法院起诉。
北京京航计算机通讯研究所辩称,原、被告之间并未发生告诉的经销活动,理应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且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应中止审理。简述理由如下:被告经查后发现,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中,公章、签名系伪造,被告未与原告进行其求偿的经贸活动。本案事实尚需要以刑事侦查来确认,建议贵院中止本案审理,等待刑事案件的侦查结果,再行恢复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23日,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其公司被合同诈骗为由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岗派出所报案。2019年10月24日,该派出所出具受案回执受理了上述报案(受案登记号为京丰(*)受案字(2019)000354号)。经询,原告表示,本案起诉依据的合同在上述被合同诈骗报案所涉合同范围内。
诉讼中,本院与公安机关电话联系核实上述报案情况。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以其公司被**合同诈骗为由所报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
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在本案起诉前,原告已就本案所涉买卖合同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岗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已作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受理,目前该案正在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的处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现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案与本案原告提起的民事案件系基于同一事实经过而发生,所涉经济犯罪嫌疑事项尚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处理中。故依照上述规定,本案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和平宇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