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06民初1100号
原告科威(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和平宇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科威(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威(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威(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科威(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阎晋宇
法官助理郝学明
书记员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