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和平宇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和平宇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甘0921民初39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和平宇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和平宇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和平宇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和平宇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62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4981元,由原告北京和平宇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军
书记员 仲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