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1民初15338号
原告:**,男,195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大英县。
被告:北京金正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10号191室。
法定代表人:马佃臣。
原告**与被告北京金正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0年10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游煜聪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景 琪
书 记 员 甄富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