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正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金正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1民初15342号

原告:**,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告:北京金正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10号191室。

法定代表人:马佃臣。

原告**与被告北京金正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0年10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游煜聪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景 琪
书  记  员   甄富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