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洁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洁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甘肃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3财保5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甘肃洁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宇航,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晓军,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甘肃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金莲,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甘肃洁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甘0103财保5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74261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申请人甘肃洁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洁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甘肃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74261元及其他等额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孜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