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与被告哈尔某某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某某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902民初317-1号
原告:***,女,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七台河市金沙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新兴区兴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哈尔***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哈尔***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哈尔***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4.00元,减半收取367.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辛黎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颜 艳